光大同创: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3-039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址: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26楼)。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增龙先生
6、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东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7,023,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315%。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东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7,0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1%。
(2)网络投票股东情况: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3,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3)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409,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6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385,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总数的4.455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3,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023,4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0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议案的各项子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2.01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57,023,4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0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2.02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57,023,4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0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2.03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57,023,4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0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2.04审议通过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57,023,4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0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2.05审议通过了《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57,023,4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0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2.06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57,023,4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0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7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57,023,4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0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8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57,023,4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0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9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57,023,4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0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023,4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0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一帆、于玥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