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3-044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有限售条件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4,748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923,889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2156%,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概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号”文注册同意,并于2023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76,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59,336,7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0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663,2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923,88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156%,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10月25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网下发行投资者均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923,88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22%。”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23,8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56%;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4,748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量 | 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剩余限售股数量 |
1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 923,889 | 1.2156% | 923,889 | 0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59,315,483 | 78.05 | -923,889 | 58,391,594 | 76.83 |
首发前限售股 | 57,000,000 | 75.00 | 0 | 57,000,000 | 75.00 |
首发后限售股 | 923,889 | 1.22 | -923,889 | 0 | 0 |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 1,391,594 | 1.83 | 0 | 1,391,594 | 1.83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6,684,517 | 21.95 | +923,889 | 17,608,406 | 23.17 |
三、总股本 | 76,000,000 | 100.00 | 0 | 76,000,000 | 100.00 |
注1: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3年10月17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东方证券对公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