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的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原因为其在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确定以2024年2月22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50万股,向符合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0.25万股。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