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87证券简称:光大同创公告编号:2024-014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
6.50万股;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人数:
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
2024年
月
日
、授予价格:
26.27元/股;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情况
(一)授予日:
2024年
月
日。
(二)授予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三)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人数:
人。
(四)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6.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9%。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授予价格:
26.27元/股。
(七)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数量(万股) | 占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 占草案披露时总股本的比例 |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共计2人) | 6.50 | 100.00% | 0.09% |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八)有效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个月。
(九)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月、
个月、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十)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十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A)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13.20亿元 | 2024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11.88亿元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2025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32.20亿元 | 2024年-2025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28.98亿元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2026年三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57.00亿元 | 2024年-2026年三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51.30亿元 |
考核完成情况
考核完成情况 |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 |
A≥Am | X=100% |
An≤A<Am | X=90% |
A<An | X=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对应考核等级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60% | 0% |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授予登记完成的激励对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
四、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
五、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
月
日,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4年
月
日。
六、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
月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4]0341号)。经验证,截至2024年
月
日止,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合计1,707,550.00元已全部存入贵公司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强支行账户内。
七、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58,412,894 | 76.86% | +65,000 | 58,477,894 | 76.88%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7,587,106 | 23.14% | 0 | 17,587,106 | 23.12% |
总股本 | 76,000,000 | 100% | +65,000 | 76,065,000 | 100% |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八、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76,000,000股增加至76,065,000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九、每股收益调整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按公司最新总股本76,065,000股摊薄计算,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的每股收益为1.25元。
十、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十一、备查文件
(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4]0341号);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