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4-15  光大同创(301387)公司公告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份概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号”文注册同意,并于2023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76,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59,336,7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0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663,2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412,894股,占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总股本76,065,000股的1.86%,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4月18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3年4月1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76,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59,336,783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78.07%。

2024年2月22日,公司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5,000股,上述股份于2024年3月13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由此变更为76,065,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8,477,894股,占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的76.88%。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3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均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7.44%,即1,412,894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持有公司战略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18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412,8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1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剩余限售股数量
1上海东证期货-兴业银行-东证期货光大同创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412,8941.86%1,412,894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58,477,89476.88-1,412,89457,065,00075.02
高管锁定股00.00000.00
股权激励限售股65,0000.09065,0000.09
首发前限售股57,000,00074.94057,000,00074.94
首发后限售股00.00000.00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1,412,8941.86-1,412,894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7,587,10623.12+1,412,89419,000,00024.98
三、总股本76,065,000100.00076,065,000100.00

注1: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4年4月8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不存在出借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东方投行对公司本次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 睿刘俊清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4年 4月 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