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29 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5 月29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9 日 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址: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 市南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26 楼)。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增龙先生
6、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45 人(代表股东46 人),代表股份80,117,8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5.0538%。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 人 (代表股东10 人),代表股份76,992,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263%。
(2)网络投票股东情况: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 人,代表股份3,125,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75%。
(3)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 人,代表股份6,125,5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738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表股份 3,000,5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0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6 人,代表股份3,125,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9275%。
(4)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 > 及其摘要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22,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6%;反对2,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23,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5%;反对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115,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1%;反对2,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深圳汇科智选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29,942,465 股)、深圳同创智选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11,571,000 股)、张京涛(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2,485,743 股)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22,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6%;反对2,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的议案》\]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十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传娇、史一帆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