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 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人”)作为深圳光大同 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东方证券对光大同创开展外汇衍生品套 期保值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公司及子公司进出口业务规模不断 扩大,外汇市场波动性增加,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 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子公司 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2、交易金额: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额度预 计不超过5,000 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币种,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 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9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其他币种。上述额度在交易期限内 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 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
3、交易方式: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 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 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交易场所为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具有外汇衍生品交 易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公司及子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 易地区均为政治、经济及法律风险较小,且外汇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结算量较大 的地区。
4、交易期限及授权:本次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上述额度在交易期限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在上述交易 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行使该项决策并签 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5、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用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和部分银行授信额度,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 年6 月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 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将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 则,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但也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内部控制风险、履约风险、回款预测风险等,具体情况如下:
1、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 格波动引起外汇衍生品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 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4、履约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衍生 品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的风险。
5、回款预测风险:公司业务部门根据订单情况进行款项预测,在实际执行 过程中,客户可能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款项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 延期交割风险。
6、其他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外汇衍生品交
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如交易合同条款不够明确, 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二)风控措施
1、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 授权额度。
2、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原则、 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 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3、公司将审慎审查与合格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 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4、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 及时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如发 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5、公司审计部门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合规性内部审计。
6、公司将严格管控境外衍生品交易,加强境外政治、经济及法律等风险研 判,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防范境外衍生品交 易风险。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 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 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 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最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项已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开
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洋
周贤钜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