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灵电气: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88 证券简称:欣灵电气 公告编号:2024-031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84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61.19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283.6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850.7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432.85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1月1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295号)。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1)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欣大电气有限公司、雷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将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银行账号:33050162753509559999、银行账号:33050162753509569999)募集资金账户里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全部
转存至公司子公司欣大电气有限公司、雷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账号:86040228808080707、银行账号:8603022880808080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7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欣大电气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新设立的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雷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新设立的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7月17日,上述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募集存放金额 (元) | 用途 |
欣大电气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86040228808080707 | 0.00 | 电磁继电器、微动开关生产线建设项目 |
雷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86030228808080808 | 0.00 | 智能型配电电器生产线建设项目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1为公司,甲方2为欣大电气有限公司、雷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乙方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丙方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甲方
1、乙、丙分别与欣大电气有限公司、雷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1通过无息借款的形式,向甲方2提供其对应募投项目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用于甲方2对应募投项目使用。上述款项将存放于甲方2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24年7月1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对应募投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允许甲方2方在乙方开通网银购买存款产品功能,包括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其中通知存款由甲方2方负责操作申请及赎回。申请购买通知存款无需丙方出具支付指令。
二、甲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万、陈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