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89 证券简称:隆扬电子 公告编号:2023-048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9日(星期二)14:30;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5月9日(星期二)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9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顺昶路99号1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傅青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212,60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99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1,773,7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17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0,831,0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05%。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11,181,8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4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5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10,831,0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05%。
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披露《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刘铁华女士根据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征集时间为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刘铁华女士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1,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16%;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1,6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16%;反对
6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隆扬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群展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1,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16%;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1,6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16%;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隆扬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群展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1,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16%;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1,6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16%;反对
6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隆扬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群展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54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0%;反对6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0,2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91%;反对6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庞磊、唐晓波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隆扬电子独立董事刘铁华女士符合《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具有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符合《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刘铁华女士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