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89 证券简称:隆扬电子 公告编号:2023-049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99号)同意注册,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875,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94,687,5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71,780,100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0月21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287号)。
二、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80,000.00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淮安富扬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扬电子”)作为实施主体,用于复合铜箔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该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淮安富扬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富扬”) 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昆山分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镇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近日公司、淮安富扬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镇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银行名称 | 专户账号 | 专户余额(万元) | 募集资金主要用途 |
1 |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10532401040065424 | 36,853.256671 | 复合铜箔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 |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镇支行 | 2010020187958 | 22,931.182349 | ||
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1900686841 | 20,215.56098 | ||
4 | 淮安富扬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10532401040068196 | 0 |
合计
合计 | 80,000 |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复合铜箔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 丙方承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6.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7.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葛明象、徐振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8.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9.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10.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1.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2.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3.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4.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淮安富扬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复合铜箔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二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葛明象、徐振宇可以在乙方的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一、甲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一、甲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六、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