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回购报告书
证券代码:301389 证券简称:隆扬电子 公告编号:2024-008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数量不高于回购总量的46.15%,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全部出售;及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总量的53.85%。若公司未能自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3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6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1.47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按回购金额上限和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10,992股至605,496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为0.43%至0.2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3、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
份》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且本次回购方案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回购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合力推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基础上,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以及后期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2024年1月1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7.08元/股,2024年2月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1.03元/股,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超过20%。公司本次回购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符合《回购指引》第二条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21.47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及公司资金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金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现有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以及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的实施,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在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则未使用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现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3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6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1.47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按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10,992股至605,496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为0.43%至
0.21%;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数量不高于回购总量的
46.15%,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全部出售;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的股份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数量不低于回购总量的
53.8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关于回购股份用途、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回购股份用途 | 拟回购股份数量 (股) | 拟回购资金总额 (万元) | 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 |
1 | 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 出售 | 279,460-558,919 | 600-1,200 | 0.10%-0.20% |
2 | 用于后期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326,036-652,073 | 700-1,400 | 0.12%-0.23% | |
合计 | 605,496-1,210,992 | 1,300-2,600 | 0.21%-0.43% |
注:(1)以上数据仅为根据回购金额上下限和回购价格上限测算的结果,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
(2)本公告所有表格中的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期限:本次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用于将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的股份,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
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4、回购实施方案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根据公司目前总股本283,500,000股为基础,按照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3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6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1.47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下限约为605,496股,回购股份下限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21%;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上限约为1,210,992股,回购股份上限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43%。假设本次最终回购的股份全部计入有条件限售股,预计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 本次回购前 | 本次回购后 | 本次回购后 | |||
(按回购上限股数) | (按回购下限股数) | |||||
股份数量 (股) | 占股本 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股本 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股本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202,245,000 | 71.34% | 203,455,992 | 71.77% | 202,850,496 | 71.55%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81,255,000 | 28.66% | 80,044,008 | 28.23% | 80,649,504 | 28.45% |
合计 | 283,500,000 | 100.00% | 283,500,000 | 100.00% | 283,500,000 | 100.00% |
注:(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以2024年2月8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
结构表填写;
(2)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3)以上数据计算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228,250.2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21,297.60万元,流动资产为209,276.1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05%。假设此次最高回购金额26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照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4%、1.17%、1.24%。
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会作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在未来有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
关安排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以及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的实施,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在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则未使用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项,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在回购期内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等;
3、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4、办理相关报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及在未来适宜时机用
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三、披露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披露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交易日(即2024年2月8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四、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筹措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资金储备及规划情况,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可根据回购计划及时到位。
六、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如在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公司董事
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七、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一)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及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存在回购专户库存股有效期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或上市公司未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方案未获内部审批程序或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债券持有人放弃转股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需要全部或部分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特此公告。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