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4日(星期三)14:30;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9月4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4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顺昶路99号1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傅青炫先生因公务出差,线上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副总经理陈先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7人,代表股份201,844,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9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1,422,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4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5人,代表股份421,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5人,代表股份421,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5人,代表股份421,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
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敏律师、吕文彦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议案一 《关于泰国全资孙公司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泰国电磁屏蔽及其他相关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791,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
;反对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259%;反对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85%;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彭敏、吕文彦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