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股份: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390证券简称:经纬股份公告编号:2026-028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经纬股份”)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5,157,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93%,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5名,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5月8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9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000股,并于2023年5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45,000,000股变更为60,0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60,000,000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数量为28,806,58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48.0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31,193,42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51.99%。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5,157,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93%,该部分股份将于2026年5月8日(星期五)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5名。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5名,分别为叶肖华、谢晴、杭州一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一晟投资”)、杭州点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点力投资”)、杭州定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定晟投资”)。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如下: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别 | 承诺内容 |
| 叶肖华;谢晴;杭州一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点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定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叶肖华承诺①经纬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也不由经纬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经纬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规定。②本人在担任经纬股份董事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经纬股份的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经纬股份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此外,在买入经纬股份股份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经纬股份所有。③本人在经纬股份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经纬股份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经纬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经纬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经纬股份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经纬股份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经纬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经纬股份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④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经纬股份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亦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⑤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经纬股份、经纬股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经纬股份股票的收益将归经纬股份所有。2、持有公司发行前5%以上股份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谢晴(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总经理张伟之配偶)承诺经纬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也不由经纬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经纬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本人或本人配偶担任经纬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或本人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或本人配偶仍担任经纬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或本人配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或本人配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经纬股份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或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或本人配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此外,在买入经纬股份股份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经纬股份所有。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经纬股份、经纬股份其他股东或利益 |
| 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经纬股份股票的收益将归经纬股份所有。3、员工持股平台一晟投资、点力投资、定晟投资承诺经纬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也不由经纬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经纬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本企业在经纬股份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经纬股份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经纬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经纬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经纬股份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经纬股份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经纬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经纬股份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企业不再受经纬股份实际控制人控制而终止。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经纬股份、经纬股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经纬股份股票的收益将归经纬股份所有。 | ||
| 叶肖华;谢晴;杭州一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点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定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叶肖华承诺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人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2、持有公司发行前5%以上股份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谢晴(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总经理张伟之配偶)承诺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人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 (2)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3、员工持股平台一晟投资、点力投资、定晟投资承诺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企业在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企业仍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时,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 ||
| 叶肖华;杭州一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点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定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1、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将督促经纬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严格执行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而制作的《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若经纬股份董事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后,本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人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的,本人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若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一晟投资、点力投资、定晟投资承诺本企业将督促经纬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严格执行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而制作的《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若经纬股份董事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后,本企业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企业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企业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的,本企业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若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叶肖华;杭州一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点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定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谢晴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一)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1、在本人/本企业作为经纬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期间,本人/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含经纬股份,下同)与经纬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经纬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经纬股份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经纬股份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经纬股份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经纬股份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企业保证本人/本企业、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利用本人在经纬股份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经纬股份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经纬股份提供担保;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本企业将向经纬股份赔偿损失,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本企业签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经纬股份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经纬股份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及其配偶周小平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1、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经纬股份除外,下同)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营或者联营)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经纬股份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且对经纬股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企业,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亦不生产、使用任何与经纬股份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的产品或技术。2、如果经纬股份认为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从事了对经纬股份的业务构成竞争且对经纬股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经纬股份。3、如果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经纬股份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且对经纬股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经纬股份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经纬股份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经纬股份,经纬股份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权。4、若经纬股份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与经纬股份构成竞争且对经纬股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经纬股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权益),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5、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向与经纬股份或经纬股份的下属企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且对经纬股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6、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经纬股份和其他股东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叶肖华不再为经纬股份实际控制人为止。” |
| 叶肖华;杭州点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定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一晟 | 稳定股价承诺 | 1、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将根据经纬股份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在经纬股份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根据经纬股份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履行增持经纬股份的股票的各项义务。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除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
|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和致歉外,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仍需稳定股价的,应立即按照相关承诺启动或恢复措施的执行。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承诺本企业将根据经纬股份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在经纬股份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企业将根据经纬股份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履行增持经纬股份的股票的各项义务。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除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和致歉外,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仍需稳定股价的,应立即按照相关承诺启动或恢复措施的执行。 | |
| 叶肖华;杭州一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点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定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谢晴 |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 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及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一晟投资、点力投资、定晟投资、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本人/本企业在经纬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经纬股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经纬股份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经纬股份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措施或替代承诺或豁免方案提交经纬股份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本企业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且未按照原承诺履行的,本人/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经纬股份,因此给经纬股份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经纬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经纬股份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且经纬股份有权停发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并将其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在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通过经纬股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
| 叶肖华 |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 |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少于1,500万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净资产将会随之大幅增加,预计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有所下降,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从项目实施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上述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期内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措施,从而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1)加大研发投入,巩固和强化行业地位,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将继续以市场为导向,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进一步优化员工培训机制,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在巩固和强化现有的行业地位的同时,推进产品技术创新,加强市场开拓,扩大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3)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
|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2、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3)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7)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 ||
| 叶肖华;杭州一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点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定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承诺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敦促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限售股份。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纬股份《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或领取薪酬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
| 2、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或领取薪酬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一晟投资、点力投资、定晟投资承诺本企业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敦促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企业将购回已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限售股份。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纬股份《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企业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 ||
| 叶肖华;杭州一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点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定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肖华及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一晟投资、点力投资、定晟投资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本人/本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作相应调整。(3)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本人/本企业将按照生效的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4)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
(二)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重
要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相关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上述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相关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关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5月8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5,157,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93%;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5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 1 | 杭州一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943,160 | 5,943,160 | |
| 2 | 叶肖华 | 5,402,800 | 5,402,800 | 注1 |
| 3 | 杭州点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68,800 | 5,068,800 | |
| 4 | 杭州定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19,360 | 4,419,360 | |
| 5 | 谢晴 | 4,322,960 | 4,322,960 | 注2 |
| 合计 | 25,157,080 | 25,157,080 | ||
注1:叶肖华系公司现任董事长。根据有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此,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402,800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350,700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注2:谢晴系公司董事、总经理张伟之配偶。根据有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其配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此,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322,960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080,740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注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 股份数量 | 比例(%) | 股份数量增减 | 股份数量 | 比例(%) |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28,806,580 | 48.01 | -17,862,760 | 10,943,820 | 18.24 |
| 其中:高管锁定股 | 3,649,500 | 6.08 | 7,294,320 | 10,943,820 | 18.24 |
| 首发前限售股 | 25,157,080 | 41.93 | -25,157,080 | 0 | 0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31,193,420 | 51.99 | 17,862,760 | 49,056,180 | 81.76 |
| 三、总股本 | 60,000,000 | 100.00 | 0 | 60,000,000 | 1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相关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