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帆生物: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帆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对昊帆生物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昊帆生物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7.68元,并于2023年7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朱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行为的其他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导致失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苏州昊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昊勤”)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行为的其他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徐杰、吕敏杰、陆雪根、董事罗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行为的其他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导致失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董事孙其柱、财务负责人王筱艳、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胜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通过苏州昊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股份遵守36个月锁定期的规
定;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行为的其他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导致失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2023年9月21日公司实施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含税)。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股东作出的承诺,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即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发行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
67.68-2.50/10= 67.43 元/股。
四、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7月12日上市,自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月11日,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调整后的发行价格67.43元/
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直接/间接 | 持股数量(万股) | 原上市流通日(非交易日顺延) | 延长锁定期后上市流通日(非交易日顺延) |
朱勇 | 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直接持有 | 5,119.20 | 2026.7.12 | 2027.1.12 |
通过苏州昊勤间接持有 | 69.20 | 2026.7.12 | 2027.1.12 | ||
苏州昊勤 |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 直接持有 | 243.00 | 2026.7.12 | 2027.1.12 |
徐杰 | 董事、副总经理 | 直接持有 | 518.40 | 2024.7.12 | 2025.1.12 |
吕敏杰 | 董事、副总经理 | 直接持有 | 194.40 | 2024.7.12 | 2025.1.12 |
通过宁波昊瑞注2间接持有 | 48.60 | 2024.7.12 | 2025.1.12 | ||
陆雪根 | 董事、副总经理 | 直接持有 | 194.40 | 2024.7.12 | 2025.1.12 |
通过宁波昊瑞间接持有 | 48.60 | 2024.7.12 | 2025.1.12 | ||
罗宇 | 董事、研发总监 | 通过宁波昊瑞间接持有 | 32.40 | 2024.7.12 | 2025.1.12 |
孙其柱 | 董事 | 通过宁波昊瑞间接持有 | 14.00 | 2024.7.12 | 2025.1.12 |
通过苏州昊勤间接持有 | 18.40 | 2026.7.12 | 2027.1.12 | ||
王筱艳 | 财务负责人 | 通过宁波昊瑞间接持有 | 22.00 | 2024.7.12 | 2025.1.12 |
通过苏州昊勤间接持有 | 31.40 | 2026.7.12 | 2027.1.12 | ||
董胜军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直接持有 | 194.40 | 2024.7.12 | 2025.1.12 |
通过宁波昊瑞间接持有 | 46.40 | 2024.7.12 | 2025.1.12 | ||
通过苏州昊勤间接持有 | 2.20 | 2026.7.12 | 2027.1.12 |
注:1、上述持股数量为相关股东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包括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公司的股份。
2、“宁波昊瑞”指宁波昊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宁波昊瑞不涉及延长锁定期的承诺,但其中部分合伙人系公司董事、高管,涉及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延长锁定期的情况。
3、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系遵守IPO申
报时出具的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邵航 刘永泓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