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帆生物: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2时30分
(2)互联网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1月1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1月15日9:15—15:00。
2、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长亭路1号,昊帆生物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勇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9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0,131,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扣除回购专户1,028,148股,
下同)的65.56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9,87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2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53,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7%。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113,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00%。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并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040,5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2%;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弃权3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22,2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03%;反对6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3%;弃权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4%。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060,9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3%;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2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42,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93%;反对4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8%;弃权2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9%。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046,3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5%;反对5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028,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37%;反对5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5%;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顾艳律师、吉喆律师列席了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