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帆生物: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6 月24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6 月 2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针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公 司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 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 个月内(2025 年 12 月24 日至2026 年6 月24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
2、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 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 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 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 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 个月内, 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 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清单》。
特此公告。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