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信新材: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苯乙烯及合成橡胶,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现货交易中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违反套期保值宗旨进行任何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风险控制情况,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八条 公司设立期货工作小组,作为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交易计划的拟定,经授权进行期货交易,负责与外部合作机构的信息协调沟通。
第九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由期货工作小组管理,公司董事长任期货工作小组组长,主持日常期货业务管理工作。期货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内审部、法务部和证券部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期货工作小组的职责有:
(一)承担公司期货业务日常管理职能,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销户、账户授权人员变更、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二)对现货及期货市场状况作细致研究,制定相应的期货交易策略方案、交易计划,并落实执行;
(三)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的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四)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以及期货与现货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保持与期货公司的定期有效沟通联系;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并向期货工作小组组长提交书面报告并签批;
(六)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期货交易业务情况报告;
(七)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八)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管理、监督、财务核算并及时反馈期货交易情况。财务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一)监督期货交易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二)定期审查公司期货工作小组的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
(三)定期审查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期货交易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需由采购部牵头制定具体交易方案,确定交易额度、止损限额、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等,并对交易效果进行评估,经公司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七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交易业务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主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期货工作小组应制作期货交易业务日报表,及时向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分别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情况等。第十九条 交易员应每日核对交易成交单、期货资金帐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交易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工作小组应当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五章 授权制度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方案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期货工作小组组长签署。第二十六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第二十七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信息与人员隔离措施第二十八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且不能私自从事相关期货业务。第二十九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申请、资金管理等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风险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要求:
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3.经过专业的期货、期权知识培训。
第三十一条 期货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期货工作小组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应每个季度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选择国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公司,作为公司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工作小组组长:
(1)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
(2)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的,期货交易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期货工作小组组长报告,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和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2.对操作不当或发生越权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公司,并由期货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根据指示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应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交易过程正常进行。公司应合理选择交易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八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四十条 公司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时,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十章 财务核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套期保值》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最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本制度规定框架内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细则,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具体操作提供指引。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