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信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2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7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28号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邱汉周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84,477,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373%。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67,074,0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3.05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403,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7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22,947,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54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2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7,403,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7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46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8,0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2,93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1%;反对8,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46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8,0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2,93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1%;反对8,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2.2《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46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8,0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2,93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1%;反对8,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蔡斌、张向晖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