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信新材: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05 月20 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05 月2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5 月20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 时间。
2、会议地点: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28 号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邱汉周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50 人,代表股份101,760,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15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 人,代表股份 78,120,0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3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23,640,0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46 人,代表股份27,924,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67%。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 人,代表股份4,284,0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 人,代 表股份23,640,0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8%。
3、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42,850,438 股,其中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3,500,608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扣除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后的股份总数239,349,830 股。
4、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 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747,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77% ;反对3,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911,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1%;反对3,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746,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67% ;反对3,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910,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3,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748,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82% ;反对3,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912,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反对3,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743,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36%;反对12,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弃权4,1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907,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2%;反对12,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弃权4,1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 年薪酬确认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915,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2%;反对12,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弃权4,1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4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907,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2%;反对12,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弃权4,1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邱汉周、杨国贤、陈章华,共计72,828,000 股均已 回避表决。
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表决情况:同意101,743,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36% ;反对7,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弃权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907,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2%;反对7,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弃权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747,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77% ;反对3,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911,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1%;反对3,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743,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36% ;反对3,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13,0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907,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2%;反对3,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13,0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蔡斌、张向晖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