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景科技: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宏景科技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844,9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6,765,837.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99,589,223.6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7,176,613.35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2]2100059049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将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实施主体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 金额 | 募集资金预计投入金额 |
1 | 宏景科技 | 智慧城市行业应用平台升级项目 | 12,339.95 | 12,339.95 |
2 | 宏景科技 | AIoT基础平台开发项目 | 8,063.00 | 8,063.00 |
3 | 宏景科技 | 营销系统升级项目 | 5,229.40 | 5,229.40 |
4 | 宏景科技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00.00 | 20,000.00 |
合计 | 45,632.35 | 45,632.35 |
三、募投项目的历史变更、调整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募投项目“智慧城市行业应用平台升级项目”、“AIoT基础平台开发项目”及“营销系统升级项目”的实施地点,同步调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和内部投资结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该次对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作出调整,系在不改变募投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的情况下进行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局部调整。公司募投项目原计划通过租赁房产的方式实施,考虑到存在租金上涨、租约不稳定等风险,且无法满足未来公司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所带来的集中办公室的需求,经综合考虑,将募投项目中用于租赁和租赁装修的费用调整至房屋购置及装修费用。
四、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及情况
(一)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日新月异的技术更迭,公司重新评估了募投项目中所涉及的人员费用、硬件费用、软件费用等的实际需求,拟减少募投项目中人员费用等的投入,暂时放缓人员招聘的扩充速度。为更好地应对日益严峻的科技竞争趋势,增加关键研发设备及技术的投入,拟将减少的费用增加至募投项目的设备购置中,以提升整体研发投入力度,加快募集资金的投入进度,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做出调整,系在不改变募投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的情况下进行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局部调整。本次调整系结合公司资源优化配置的需求,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做出的审慎调整。
(二)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1、“智慧城市行业应用平台升级项目”具体投资科目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投资金额 (调整前) | 增减金额情况 | 投资金额 (调整后) |
1 | 房屋购置及装修费用 | 856.64 | - | 856.64 |
2 | 设备购置费用 | 4,661.69 | 4,392.51 | 9,054.20 |
2.1 | 硬件设备购置 | 1,668.60 | 5,337.60 | 7,006.20 |
2.2 | 软件设备购置 | 2,993.09 | -945.09 | 2,048.00 |
3 | 综合开发费用 | 6,234.00 | -5,694.00 | 540.00 |
4 | 预备费 | 587.62 | 1,301.49 | 1,889.11 |
合计 | 总投资 | 12,339.95 | - | 12,339.95 |
2、“AIoT基础平台开发项目”具体投资科目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投资金额 (调整前) | 增减金额情况 | 投资金额 (调整后) |
1 | 房屋购置及装修费用 | 456.28 | - | 456.28 |
2 | 设备购置费用 | 3,822.77 | 2,900.00 | 6,722.77 |
2.1 | 硬件设备购置 | 1,037.31 | -130.14 | 907.17 |
2.2 | 软件设备购置 | 2,785.46 | 3,030.14 | 5,815.60 |
3 | 综合开发费用 | 3,400.00 | -2,900.00 | 500.00 |
4 | 预备费 | 383.95 | - | 383.95 |
合计 | 总投资 | 8,063.00 | - | 8,063.00 |
3、“营销系统升级项目”具体投资科目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投资金额 (调整前) | 增减金额情况 | 投资金额 (调整后) |
一 | 区域中心扩建子项目 | 3,250.59 | -299.41 | 2,951.18 |
1 | 房屋购置及装修费用 | 1,165.68 | - | 1,165.68 |
2 | 设备购置费用 | 398.32 | 1,111.68 | 1,510.00 |
2.1 | 硬件设备购置 | 174.00 | 556.00 | 730.00 |
2.2 | 软件设备购置 | 224.32 | 555.68 | 780.00 |
3 | 运营费用 | 1,531.80 | -1,331.80 | 200.00 |
4 | 预备费 | 154.79 | -79.29 | 75.50 |
二 | 智能展厅升级子项目 | 529.78 | - | 529.78 |
1 | 装饰装修工程 | 48.00 | - | 48.00 |
2 | 硬件设备购置 | 431.25 | - | 431.25 |
3 | 软件设备购置 | 25.30 | - | 25.30 |
4 | 预备费 | 25.23 | - | 25.23 |
三 | 信息系统升级子项目 | 1,449.03 | 299.41 | 1,748.44 |
1 | 硬件设备购置 | 783.70 | 251.30 | 1,035.00 |
2 | 软件设备购置 | 546.33 | 33.67 | 580.00 |
3 | 运维费用 | 50.00 | - | 50.00 |
4 | 预备费 | 69.00 | 14.44 | 83.44 |
合计 | 总投资 | 5,229.40 | - | 5,229.40 |
上述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最终用途、投资总额和涉及的业务领域和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五、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8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并确认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审议情况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募投项目用途变更的情况,不会对原有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调整募投项目
内部投资结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2023年8月2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岳亚兰 李泽明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