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景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0-15  宏景科技(301396)公司公告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5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111号8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欧阳华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260,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907%。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6,665,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75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6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9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48%。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计6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9,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9,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入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241,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0%;反对14,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弃权4,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0,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594%;反对14,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972%;弃权4,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3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74,9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4%;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弃权12,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5,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89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084%;弃权12,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26%。

公司关联股东欧阳华、广州慧景投资管理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