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联股份: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溯联股份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溯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溯联股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4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1.00万股,每股发行价53.27元,并于2023年6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宗俊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
2、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函
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若本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减持后本人仍能保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4、如果发行人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韩啸作出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函
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若本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4、如果发行人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除韩宗俊、韩啸外,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徐梓净、林骅、杨毅及王荣丽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函
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若本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4、如果发行人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28日上市,自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25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53.27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限售流通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持股数量(万股)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本次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日 | ||
1 |
韩宗俊
控股股东
3,138.00 | 2026.6.28 | 2026.12.28 | |||
2 |
韩啸
董事
2,178.00 | 2026.6.28 | 2026.12.28 | |||
3 |
徐梓净
董事
55.00 | 2024.6.28 | 2024.12.28 | |||
4 |
王荣丽
董事会秘书
26.00 | 2024.6.28 | 2024.12.28 | |||
5 |
杨毅
监事会主席
24.00 | 2024.6.28 | 2024.12.28 | |||
6 |
林骅
董事
24.00 | 2024.6.28 | 2024.12.28 | |||
合计 | 5,445.00 | - | - |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已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事项自愿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