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联股份: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4号)同意注册,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3.2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228.27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4,796.7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431.54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1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3〕8-1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并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重庆溯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溯联零部件”)和全资孙公司重庆溯联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溯联零部件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溯联精工”)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用塑料零部件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并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和全资子公司溯联零部件、全资孙公司溯联精工与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招行重庆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详细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溯联零部件 | 招行重庆分行 | 755943463610000 | 0.00 | 汽车用塑料零部件项目 |
溯联精工 | 招行重庆分行 | 123910906510000 | 0.00 | 汽车用塑料零部件项目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分别与全资子公司溯联零部件、全资孙公司溯联精工(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招行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银国际(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若以存单或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当存单或定期存款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或定期存款等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或定期存款等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思博、汪洋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因本协议产生有关的争议由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