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联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22  溯联股份(301397)公司公告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海尔路899号公司办公楼1101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韩宗俊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6,587,7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4,789,408 股(公司总股本155,662,898 扣除回购专户873,490 股,下同)的55.939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4,144,5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6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7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443,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3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192,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49,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7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443,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1.5785%。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559,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28,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29%。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558,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29,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41%。

过。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表决通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会上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作述职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568,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1,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 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73,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005%;反对1,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26%;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 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558,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3%;反对1,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 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63,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0873%;反对1,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26%;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1%。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496,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0%;反对1,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 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38%。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46,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325%;反对55,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8%;弃权 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81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46,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5.4325%;反对55,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7518%;弃权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57%。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股数为 83,395,00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7,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579%;反对5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96%;弃权 7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50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57,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5.7579%;反对5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7396%;弃权7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25%。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股数为 83,395,00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008,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9%;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弃权 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78,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4357%;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025%;弃权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18%。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股数为 465,400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 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546,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4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1,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7065%;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63%;弃权4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王丹女士、邓童潇女士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