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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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本保荐人”或“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非经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所用简称,均与招股说明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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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明 ...... 1
目录 ...... 2
一、发行人概况 ...... 3
二、本次发行情况 ...... 13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组成员情况 ...... 13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利害关系和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 15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 16
六、保荐人对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说明 ...... 17
七、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逐项说明 ...... 18
八、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 22
九、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23
十、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23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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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发行人名称 |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4年11月17日 |
注册资本 | 6,6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方真健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乐三路468号 |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 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乐三路468号 |
控股股东 | 方真健 | 实际控制人 | 方真健、陈海萍 |
行业分类 | 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 | 无 |
联系方式 | 0572-5321899 | 传真方式 | 0572-5321568 |
(二)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高效换热器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主要包括高效新型壳管式换热器、同轴套管式换热器、降膜式换热器等产品以及分配器等,作为热泵、空调的核心零部件,广泛应用于采暖、热水、制冷、工农业生产等领域。公司凭借先进的研发能力、高水平的生产工艺以及严格的质量管控,在行业内已建立起较高的品牌知名度,成为换热器领域主要生产企业,2018至2022连续五个年度,被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评选为中国热泵行业优秀零部件供应商。
在客户方面,公司与国内的海尔、天加、美的、格力,美系的麦克维尔、约克、特灵、开利,日系的大金、日立、三菱重工等大型知名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被多家客户授予“战略合作供应商”、“优秀合作伙伴”、“卓越品质奖”及“技术创新奖”等荣誉称号。
在技术方面,公司一直致力于高效传热设备关键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被授予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承担了国家火炬计划项目之“同轴换热器”等重点项目。公司共拥有专利129项,其中,发明专利9项,并负责制定了GB/T25862-2010《制冷与空调用同轴套管式换热器》国家标准、JB/T11132-2011《制冷与空调用套管换热器》行业标准和JB/T14060-2022《带分配器的壳管式换热器》行业标准,参与制定了GB/T30261-2013《制冷空调用板式热交换器?效率评价方法》和GB/T30262-2013《空冷式热交换器?效率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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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国家标准。
(三)核心技术
公司一贯重视研发和创新,在壳管式换热器、套管式换热器、降膜式换热器及分配器等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此外,公司持续对现有技术进行优化,加强生产设备技改升级,提高生产线的自动化程度,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提升公司自身的盈利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主要核心技术如下:
序号 | 核心 技术 | 应用 产品 | 技术描述及主要作用 | 技术来源 | 创新性 |
1 | 多头螺旋管成型技术 | 同轴套管式换热器 | 同轴套管式换热器内管采用多头螺旋管结构。多头螺旋管成型技术是同轴套管式换热器技术的核心。多头螺旋管结构,使水和制冷剂在螺旋管内外两侧环绕流动,充分紊流,进行热交换,换热效率高,并且抑制了污垢在换热管表面的沉积。 | 自主研发 | 内管采用多头螺旋管结构,螺旋角及螺旋齿截面优化;螺旋管多采用4头6头8头结构。 |
2 | 换热管表面强化换热技术 | 同轴套管式换热器 | 换热管经过表面强化处理,大大提高了换热面积,在原先基础上大幅度提高了同轴套管式换热器的换热性能,节约了换热铜管,减少了换热器的体积,更便于安装。 | 自主研发 | 换热管表面多小齿强化换热,齿形、齿高、齿距优化。 |
3 | 采用分配器的冷媒分液技术 | 带分配器的壳管式换热器 | 带分配器的干式壳管换热器采用分配器进行冷媒分配,使冷媒分配均匀,大大提高了换热器的蒸发性能。分配器技术在壳管式换热器技术中的创新应用,颠覆了传统壳管式换热器分配结构形式,更符合制冷空调领域的个性化特点,解决了管程冷媒分配的均匀性和换热面积利用不足的瓶颈难题,传热效率大幅提高。 | 自主研发 | 采用莲蓬状多孔分配器分配两相流冷媒,前置节流小孔混流设计,冷媒分配均匀。 |
4 | 分配器、收集器、换热器管的一体化结构 | 带分配器的壳管式换热器 | 分配器、收集器、换热管的一体化结构,彻底解决了传统干式壳管换热器耐压强度低、系统间串气泄漏等关键技术瓶颈。本技术结构采用钎焊连接,耐压强度和爆破强度高,不存在密封泄漏风险,适合标准化、模块化生产制造,使产品可靠性和性能大幅提升,更适合R410A、R32等工作压力较高的新型环保冷媒。 | 自主研发 | 分配器、收集器与换热管通过钎焊连接,构成一体化结构,耐压强度高,冷媒系统间完全独立。 |
5 | U型弯头的加工和焊接技术 | 带分配器的壳管式换热器 | 研究开发U形弯头加工和焊接的核心技术,解决U形弯管强度问题,实现多管程紧凑型换热器盘管的技术结构,改变了传统干式壳管换热器利用封头隔板实现管程切换或者单U管程的结构形式,其单位体积传热能力得到大幅提高。相比传统干式壳管换热器受空调机组长度尺寸限制,单U型换热结构长度有限,需要增加管数提高传热,加剧了低温制冷剂的两相分配 | 自主研发 | 独特的U型弯头结构;采用U型弯头与换热管焊接连接,实现多流程设计,结构紧凑,耐压强度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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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核心 技术 | 应用 产品 | 技术描述及主要作用 | 技术来源 | 创新性 |
不均问题,导致换热效率低,换热器结构庞大等问题,本技术结构的实现使上述问题都得到实质性的改善。
6 | 直冷式液冷散热强化技术 | 液冷散热器 | 液冷散热器综合采用内换热面强化、直冷、扁平流道、紊流技术,大幅提高换热效果。具有体积小、重量轻、散热效果好的优点。广泛应用在大数据中心、基站、光伏发电、空调等领域的变频器、逆变器、整流器的散热冷却。 | 自主研发 | 扁平通道,通道内侧加三角或梯形齿强化,冷媒直接进入内腔通道,减少换热热阻,稳定可靠。 |
7 | 两层滴淋式分配器技术 | 降膜式 换热器 | 降膜换热器具有制冷剂充注量少、换热性能高、回油效率高、运行可靠等优点,但两相分配器结构复杂,制造工艺难,价格高,分配不均匀。两层滴淋式分配器通过动压补偿技术、结构创新实现了只通过两次就可以实现两相制冷剂均匀分配,解决了传统降膜换热器两相分配器设计的痛点,简化了降膜分配器的结构和制造工艺,提高了换热性能,降低了成本。 | 自主研发 | 两次分配技术,第一层通过楔型结构,非均匀布孔实现长度方向两相流均匀分配,第二层通过翻边锥形孔,降低动能,实现横向方向两相流均匀分配。分配孔与管排一一对应,实现精准均匀分配。 |
(四)研发水平
1、发行人技术研发人员情况
公司通过内部人才培育,外部人员引进等多种方式,逐渐建立起一支经验丰富、高素质的研发队伍。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技术研发人员69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的10.91%,研发团队荣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1项、湖州市科技进步奖2项,被评为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创新团队。公司技术研发人员的配备能够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3名核心技术人员,均拥有深厚的专业基础、资历背景和研发技术经验,参与多项重要科研项目,为公司不断提升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公司职务 | 学历 背景 | 专业 职称 | 入职 时间 | 职责及取得的成果 |
1 | 方真健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大专 | 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 2004年 | 第四届全国冷冻空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制冷学会第十届理事会理事。长期从事制冷空调领域专业研究和管理工作,约有20年的开发和设计知识积累,主导起草了《制冷与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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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公司职务 | 学历 背景 | 专业 职称 | 入职 时间 | 职责及取得的成果 |
用同轴套管式换热器》国家标准和《带分配器的壳管式换热器》行业标准。自公司设立起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参与公司多项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是公司多项专利技术发明人,于2016年获得湖州市第五届优秀发明人称号。 | ||||||
2 | 朱胜民 | 副总经理 | 本科 | 高级工程师 | 2019年 |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生产管理,高级工程师,国际焊接工程师。长期从事压力容器、制冷中央空调系统制造工艺、质量与精益制造工作,在容器(换热器)设计、制造和焊接方面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参与过多项新产品的研发、制造以及推广工作,擅长根据产品特性,基于精益生产的理念规划设计生产流程并组建流水线。 |
3 | 陈龙 | 技术部副部长 | 本科 | 工程师 | 2007年 |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工作,工作期间承担了多项公司科研攻关项目,并积极参与了公司与其他科研院所的合作项目,取得了一系列科研和工作成果,目前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十余项,主持研发了新型壳管式换热器系列化产品、热泵室内机等代表行业先进技术水平的换热设备,完成省级重大专项一项,获省科技进步奖一项,市、县科技进步奖各两项。 |
最近两年,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保持稳定,有效巩固和提升了公司的持续竞争力。
2、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情况
发行人不断在增强自主研发水平,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产品 类别 | 应用领域 | 进展情况 | 拟达到目标 | 所处 阶段 |
1 | 带分配器的干蒸壳管换热器研发 | 干式壳管换热器 | 热泵采暖、风冷/水冷模块机组 | 65/130kW产品设计优化测试验证,已完成数据整理,分析研究,下步继续样品制作测试及改善工作。 | 完成主要产品的性能优化,在原有产品成本不变条件下提升性能,提高产品竞争力。 | 样品试制阶段 |
2 | 智能水力中心的研发 | 水力模块 | 户式水机中央空调系统 | 已完成45L多款产品结构设计、样机制作,性能测试。开始客户送样测试,后续将进一步优化产品以及开发二 | 完成产品系列开发,功能满足要求,形成批量生产能力。 | 优化 完善 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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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产品 类别 | 应用领域 | 进展情况 | 拟达到目标 | 所处 阶段 |
次系统产品,扩大产品适用范围。 | ||||||
3 | 板式换热器的研发 | 板式换热器 | 中央空调热泵两联供、热泵采暖 | 已完成产品结构设计和自动化生产线的调试。客户样品送样测试合格。下一步完善产品型号规格。 |
完成产品的结构设计,完成选型软件开发,产品性能满足标准要求,完善制造工艺,形成大批量生产能力。
小批生产阶段 | ||||||
4 | 低环温热泵用套管换热器项目研发 | 套管式换热器 | 热泵采暖 | 已完成3P、5P的结构设计和客户送样测试,已测试合格,进入小批生产阶段。 | 完成3P、5P、6P、8P、10P等型号的规划设计,形成批量生产能力。 | 开发阶段 |
5 | 小管径干式蒸发器项目研发 | 干式壳管换热器 | 风冷螺杆、水源热泵,地源热泵 | 已完成65KW测试样机产品结构设计和性能测试。下一步继续300KW以上大冷量的产品设计验证。 | 完成300kW及以上产品的结构设计、测试,产品性能满足标准要求。 | 开发阶段 |
6 | 新型降膜换热管管型项目研发 | 壳管式换热器 | 热泵采暖,水冷中央空调 | 整理管型型号进行分析研究,进行对比测试,根据测试结果继续下步开发计划。 | 完成标准化产品设计, 保证在雷诺数较低的情况下,传热系数较常规管型有所提高,产品满足标准要求。 | 开发阶段 |
7 | 风墙式蒸发冷换热器项目研发 | 蒸发式冷凝器 | 中大型冷水机组、磁悬浮空调机组 | 已完成490kW双系统产品结构设计,样机性能测试合格,设计需要优化,同时开发其他型号。 | 完成风墙的系列化结构设计,优化性能测试,产品满足标准要求,形成批量生产能力。 | 开发阶段 |
8 | 高分子换热芯体项目研发 | 间接蒸发式冷凝器 | 数据中心、AHU空气处理机组 | 已完成产品流水线布置,完成一款高分子换热芯体样机装配,下一步样机送样测试,同时设计结构进行改进。 | 完成高分子换热芯体的开发,完成选型软件的开发,产品满足标准要求,形成批量生产能力。 | 开发阶段 |
(五)主要数据及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资产总额(万元) | 54,193.73 | 37,626.69 | 28,443.5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 38,214.90 | 27,705.13 | 19,084.03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0.71 | 34.51 | 3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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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 | |||
营业收入(万元) | 56,663.66 | 49,087.55 | 32,798.68 |
净利润(万元) | 10,509.78 | 8,601.98 | 6,159.9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0,509.78 | 8,601.98 | 6,159.9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9,968.37 | 8,484.50 | 5,704.07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1.59 | 1.30 | 0.93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1.59 | 1.30 | 0.9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1.89 | 36.78 | 36.5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4,488.14 | 3,083.53 | 4,676.52 |
现金分红(万元) | - | - | 990.00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4.06 | 4.22 | 4.41 |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下游行业发展波动风险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高效换热器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主要包括高效新型壳管式换热器、同轴套管式换热器、降膜式换热器等产品以及分配器等,作为热泵、空调的核心零部件,广泛应用于采暖、热水、制冷、工农业生产等领域。公司的经营业绩与下游行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环境或者下游相关行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我国换热器行业虽然生产企业数量众多,但整个行业以中小企业居多,且规模相对偏小,行业集中度并不高,竞争激烈,如果公司不能准确判断和把握行业的产品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无法根据行业趋势、客户需求变化及时进行技术变革和产品创新,将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导致经营业绩下滑、市场占有率下降的风险。另外,考虑到公司在各细分领域的竞争对手已经或可能加大在公司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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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布局力度,同时亦不能排除国际知名换热器厂商直接投资或收购国内套管式、壳管式换热器企业等方式加大在国内的布局,公司可能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3)主要客户集中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的热泵、空调生产厂商,包括海尔、天加、格力、美的、大金、麦克维尔及中广电器等。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566.49万元、27,790.44万元和35,112.26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6.61%、56.61%和61.97%,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因宏观经济周期波动或其自身市场竞争力下降导致生产计划缩减、采购规模缩小,或本公司的供应商认证资格发生不利变化,公司新产品研发、技术储备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可能导致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负面影响。
(4)技术及产品创新风险
坚持技术及产品创新是公司在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公司已在高效换热器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分析检测等方面形成了自主核心技术,并具备对相关产品设计、优化、工艺的持续创新和改进能力,使公司产品始终保持行业优势地位。但如果公司发生研发前瞻性不足、技术路线偏离市场需求或者未能对市场的发展趋势做出正确判断等情形,可能导致技术创新失败、技术创新成果无法顺利产业化、创新型产品无法获得市场认可等情况,将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可持续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5)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6.85%、80.02%和
81.50%,材料成本是公司产品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铜管、铜棒、钢管等。如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公司不能相应提高产品价格转嫁成本,或者供应商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公司生产安排受到影响,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毛利率波动或下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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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热器行业内普遍采用销售价格与主要原材料电解铜价格联动的定价方式,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公司可依据与客户约定的价格联动机制,向下游客户转移主要原材料的涨价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3.48%、
31.71%和32.12%(剔除运费后),整体较为稳定。未来受到行业竞争加剧、钢材价格、人力成本持续上涨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可能出现下降,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有效应对市场竞争加剧、行业增速下滑等多重挑战,将导致销售毛利率波动甚至下降的风险。
(2)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7,251.76万元、11,094.38万元和13,729.28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2.11%、22.60%和24.23%,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较高。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规模可能还将相应扩大,如果发生大额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的情况,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3)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512.63万元、6,776.70万元和7,185.4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80%、24.85%和18.38%。虽然公司目前的存货水平维持在合理范围内,且库龄较短,但若在未来的经营年度中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竞争加剧导致存货积压和减值,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较大的存货余额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降低资金运营效率,也会增大存货发生跌价损失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4)产品质量风险
作为热泵、制冷系统的核心部件,换热器的品质直接影响到下游终端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大型热泵、空调整机厂优先选择产品质量稳定、性能好、规模大、美誉度高的换热器厂家为其提供配套产品。公司的客户主要为热泵、空调整机厂,该等客户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极高。虽然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控制,自设立以来未出现重大质量纠纷,但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客户对产品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如果发行人不能持续有效的执行相关质量控制措施,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将对公司的品牌声誉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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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外生产风险
公司采取自行生产为主,委托加工为辅的生产模式,部分管件加工、铜棒锻压等非核心工序委托外部专业加工厂商代为完成。如果委外加工厂商未能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加工任务,导致拖延交货期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6)用工管理风险
公司部分生产工序必须使用人工操作,需要较多的一线作业工人,同时,由于下游应用市场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公司的生产销售旺季集中在下半年,在订单相对集中时期所需一线生产工人数量将有所增加。而公司生产基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本地制造业较为发达,整体用工需求量较大,对公司人员招聘、用工管理等都带来一定难度。若公司无法在生产销售旺季招聘足够的生产员工或者用工管理不当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7)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晶鑫精密均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及复审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晶鑫精密按15%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及子公司晶鑫精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分别于2023年、2024年到期。未来如果公司及子公司晶鑫精密无法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国家调整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影响。
(8)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厂房建设、购买生产设备及研发检测设备等,预计完全投产后,每年新增折旧及摊销费用约2,056万元,整体金额较大。虽然公司结合对行业发展的判断及自身经营情况对未来市场需求进行了审慎评估,并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分析,但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进度、投资成本、宏观经济形势、下游市场需求、行业政策、市场竞争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公司无法按计划顺利实施募投项目,可能会出现产能过剩、业绩下滑,甚至募投项目终止的情况。
(9)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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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3.81%、
36.28%和30.24%。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产生预期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公司净利润增长在短期内不能与公司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因此发行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将有一定程度下降。
(10)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产生预期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短期内存在公司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3、其他风险
(1)实际控制人因未办理外汇补登记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实际控制人方真健在投资英特工业以及后续英特工业持有英特有限股权期间,未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的规定办理外汇补登记手续。根据37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方真健作为相关外汇登记的责任主体,其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补登记事宜,可能面临被责令改正、警告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方真健直接持有发行人57.70%股份,并通过控制安吉英睿特间接控制公司18%的股份表决权,方真健、陈海萍夫妇合计控制公司75.70%的股份表决权,按本次发行新股2,20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方真健、陈海萍夫妇仍将控制公司56.78%的股份表决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虽然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实际控制人仍可以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通过选举董事、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管理和决策实施重大影响并控制公司业务,如果控制不当将可能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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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受到市场环境、投资者偏好、价值判断、市场供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若公司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上市标准,或发行人投资价值无法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导致发行认购不足,则发行人可能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发行股数 | 2,200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25% | |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 2,200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25% | |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 -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 | |
发行后总股本 | 8,800万股 | |||
发行人高管、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 - | |||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 本次发行价格为43.99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 |||
每股发行价格 | 43.99元/股 | |||
发行市盈率 | 38.83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5.79元/股(按本公司 2022年12月31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发行前每股收益 | 1.51元/股(按本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14.43元/股(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1.13元/股(按发行人202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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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市净率 | 3.05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发行方式 |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拟公开发售股份股东名称 | - |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 - |
募集资金总额 | 96,778.00万元 |
募集资金净额 | 88,782.63万元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年产17万套高效换热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补充流动资金 | |
发行费用概算 |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7,995.37万元,各项费用明细如下: 1、保荐承销费:5,806.68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1,214.72万元; 3、律师费:579.25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367.92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6.80万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 |
刊登询价公告日期 | 2023年4月28日 |
初步询价日期 | 2023年5月8日 |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 2023年5月11日 |
申购日期 | 2023年5月12日 |
缴款日期 | 2023年5月16日 |
股票上市日期 |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1、孙书利: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副总监,201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责或参与丰安股份北交所上市项目、嘉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三花智控可转债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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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廖晨: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高级经理,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责或参与丰安股份北交所上市、思亿欧北交所上市等多个上市项目,宁波经开公开发行公司债、21嵊城01、20嵊南02等公司债项目,华慧能源(835895)、诚达股份(873096)等新三板挂牌项目,并参与了多家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席薇薇: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高级经理,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参与丰安股份北交所上市项目,风雪户外(835326)、紫光通信(832894)等新三板挂牌项目,以及多个企业的改制财务顾问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项目组其他成员:罗军、江宗霖、林奕典、张鼎科、陈叶叶、花艺琳、张一铮、施旭波。
上述人员均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利害关系和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本保荐人及关联方不存在下列情形:
1、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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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二)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浙商证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根据《保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浙商证券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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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浙商证券承诺,自愿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浙商证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人对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2021年2月7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具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2018年-2020年)关联交易事项及预计2021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批准2018-2020年财务报告报出的议案》、《关于审议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1年3月1日召开的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3年1月13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具体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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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0日召开的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就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本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七、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逐项说明
(一)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之“(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的规定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的规范制度及本保荐人的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已建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能够有效增强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公司治理架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运作。发行人目前有7名董事,其中包括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发行人设3名监事,其中2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1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人的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229号)、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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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符合法定程序。
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228号),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分别为19,084.03万元、27,705.13万元及38,214.90万元,财务状况良好;公司经营能力具有可持续性,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159.98万元、8,601.98万元及10,509.7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704.07万元、8,484.50万元及9,968.37万元。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228号)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229号),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本保荐人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注册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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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通过对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工商设立及历次变更登记文件、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历次“三会”会议决议等文件进行查阅,以及与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等进行讨论和沟通,本保荐人认为:
①发行人系英特换热设备(浙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依法设立且已持续经营超过三年,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终止的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②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通过查阅和分析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等文件,本保荐人认为:
①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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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走访发行人业务经营场所,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访谈,向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查阅发行人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资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审计报告、关联交易合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董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简历等,本保荐人认为:
①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②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③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通过查阅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获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在相关网站进行检索,本保荐人认为:
①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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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之“(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600万元,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2,2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8,8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之“(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600万元,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2,2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8,8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之“(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的规定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本次上市选择的标准为: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3〕22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合计数为18,452.87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八、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 工作计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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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工作计划 |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公司制订、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其执行。 |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公司制定有关制度并督导其实施。 |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公司的关联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公司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人,本保荐人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4、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关注并审阅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定期跟踪了解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
6、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督导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
(二)持续督导期间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本保荐人将继续完成。 |
九、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承根保荐代表人:孙书利、廖晨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江干区五星路201号电话:0571-8790 2576传真:0571-8790 1974
十、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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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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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席薇薇
保荐代表人:
孙书利 廖 晨
内核负责人:
高 玮
保荐业务负责人:
程景东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