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459号文《关于同意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3.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778.00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7,995.3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782.63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18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5月1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21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用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 | 实施 主体 |
1 | 年产17万套高效换热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30,222.60 | 30,222.60 | 英特科技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9,321.26 | 9,321.26 | 英特科技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5,000.00 | 英特科技 |
合计 | 44,543.86 | 44,543.86 | - |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7807号),截至2023年5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6,181.47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6,181.4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实施主体 |
1 | 年产17万套高效换热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30,222.60 | 30,222.60 | 5,923.89 | 英特科技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9,321.26 | 9,321.26 | 257.58 | 英特科技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5,000.00 | - | 英特科技 |
合计 | 44,543.86 | 44,543.86 | 6,181.47 |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7,995.37万元(不含增值税)。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7807号),截至2023年5月17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各项发行费用共计67.8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类别 | 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不含税) | 拟置换金额 |
1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 | - |
序号 | 类别 | 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不含税) | 拟置换金额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63.21 | 63.21 |
3 | 律师费用 | - | - |
4 | 信息披露费用 | - | -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4.60 | 4.60 |
合计 | 67.81 | 67.81 |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6,249.28万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公司可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五、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六、审计机构鉴证结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7807号):我们认为,英特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英特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会计师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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