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年产17万套高效换热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及重新论证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审慎决定,项目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及重新论证的事项。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是为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公司资金办理与业务便利性,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独立董事意见
(2023年8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事项。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未收取任何费用,且不需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副总经理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基础上进行的,我们认为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管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公司本次副总经理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
独立董事意见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申屠永学先生为副总经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熟悉公司业务,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了积极建议和帮助。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月华:
邵乃宇:
李俊明:
2023年12月13日
独立董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