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科技:关于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真健先生
(四)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英特科技”或“公司”)的规定。
(五)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乐三路468号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6,007,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00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90%。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7,900股,占公司总股份0.00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900股,占公司总股份0.0090%。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因公务原因,独立董事李俊明先生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35,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8%(关联股东方真健先生、安吉英睿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00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卢胜强律师、张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