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英特科技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实现公司和股东收益最大化。
(二)投资品种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拟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在对闲置自有资金投资时选择的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从而导致其实际收益未能达到预期水平的风险,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督管理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管理层及财务部将持续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根据公司经营资金使用计划,在保证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配置投资产品期限。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投资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基于公司有效利用资金的投资理财规划,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合理规划资金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投资,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额度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员具体实施上述事项。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有关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此议案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投资,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有关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此议案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确保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此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孙书利 廖 晨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