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08 证券简称:华人健康 公告编号:2023-023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06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截至2023年3月1日止,本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1.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6.2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4,562,400.00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95,110,299.14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9,452,100.86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天运[2023]验字第900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胜”)、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胜”)、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国胜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胜”)、安徽国胜的全资子公司芜湖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国胜”)、安徽国胜的全资子公司亳州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国胜”)、安徽国胜的全资子公司安庆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国胜”)为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满足公司募投项目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由上述子公司新增设立6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和使用。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安徽国胜、江苏国胜、河南国胜、芜湖国胜、亳州国胜、安庆国胜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与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截至2023年4月1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安徽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551904234310908 | 0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江苏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125912214010808 | 0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河南国胜大药房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371908123310801 | 0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芜湖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553900691810505 | 0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亳州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551908138610902 | 0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安庆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556900276610806 | 0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上述子公司在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后,对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中可以直接支付的相关费用,如场地租赁费等,将按募集资金的支付要求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对于无法进行直接支付的款项,如场地装修、设备购置、门店铺货等支出需要从公司统一支付的款项,由财务部门建立明细台账在公司自有资金账户支付后,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并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1、有关各方:
甲方: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安徽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江苏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二”)河南国胜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三”)芜湖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四”)亳州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五”)安庆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六”)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以下合称为“乙方”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丙方”)丁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丁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刘鹭、范杰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邮
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安徽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江苏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公司、河南国胜大药房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5、公司、芜湖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6、公司、亳州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7、公司、安庆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