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
26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
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18号华人健康大厦6楼601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家乐。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20,501,7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0.12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50,837,3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70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9,664,4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41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7%。
3、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网络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葛涛先生、陈雨舟先生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支付股权收购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458,8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35%;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65%。
(二)审议通过《关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党建工作内容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493,8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851%;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8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律师葛涛先生、陈雨舟先生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