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祥安、浙江自贸区雪源项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舟山里肯医药连锁有限公司6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审慎分析,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4、《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具备可操作性。
5、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交易出具了《舟山里肯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安徽华人健康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聘请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舟山里肯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经审阅,独立董事认可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6、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不存在影响评估结论公允性的情形;本次交易为市场化交易,交易定价由交易各方根据评估结论并经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7、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项,是公司结合身实际情况和经营计划做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变更事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审议和表决程席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上述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刘志迎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