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3〕第12号),对《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以及各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更加详细的披露了本次交易的标的情况及其评估依据,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对《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刘志迎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