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龙”、“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2年7月2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9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予以注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0123
!"#$%&'()*+,-$%./012
2021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3#$%&456)*+,-$%./012789
2021年5月6日,发行人召开了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4月1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ABCD=E)*+,-$%./0FG
2022年7月27日,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委2022年第46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2年7月27日召开2022年第46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3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H#$%&*+I7,-JKLMN*(O0F1
2023年7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10%。4"56#$%&789:;<.=>?9:@ABC
!"#JKLM04PQR
安培龙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1,892.3500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83.8525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3#JKLM0ST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华泰安培龙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
2、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
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
!:#I7UV
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00%,即不超过189.2350万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8,000.00万元。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94.6175万股,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
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
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
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D"56E1#$%&789:;<.FGH
!"#I7JKLM0WXY0Z[\2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依照《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3#I7,-JKLMST0]^X_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华泰创新和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 91110000082819692A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孙颖 |
注册资本 | 350000.0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3年11月21日 |
住所 | 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234号 | ||
营业期限自 | 2013年11月21日 | 营业期限至 | 2033年11月20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理;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酒店管理;健身休闲活动【分支机构经营】;洗染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打字复印【分支机构经营】;停车场服务【分支机构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分支机构经营】;票务代理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食品销售【分支机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股东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
主要人员 | 董事长:孙颖 总经理:晋海博 合规风控负责人:张华 |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华泰创新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创业板施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
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具有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
)关联关系
华泰创新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泰创新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华泰创新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
)限售期限
华泰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
(
)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安培龙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本情况
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00%,即不超
过189.235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华泰安培龙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2023年7月28日;备案日期:2023年7月31日;产品编码:SB8140;募集资金规模:8,000.00万元;认购资金规模:8,000.00万元;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1 | 邬若军 |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4,170.00 | 52.13%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2 | 秦 屿 | 销售副总经理 | 1,600.00 | 20.00% | 核心员工 |
3 | 时海建 |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1,300.00 | 16.25% | 高级管理人员 |
4 | 张延洪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930.00 | 11.63% | 高级管理人员 |
合计 | 8,000.00 | 100.00%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 2: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
)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关于可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规定,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设立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10%。综上,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已依据法律规范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规定。(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和委托人出具的声明函、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委托人提供的交易凭证和托管银行出具的《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以及对委托人进行的访谈,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委托人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及委托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限售安排
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的50%的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剩余50%的证券的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JKLM`a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H#bUcde
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产品编码:SB8140),为《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拟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且已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华泰创新为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跟投子公司,为《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参与战略配售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对象分别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和华泰创新(如有)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I"JKLMNOPQRSTUVWX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和华泰创新(或有)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具备参与战略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和华泰创新(或有)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Y"JKLMNOPQRUVZ[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培龙员工资管计划及华泰创新(如有)符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