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13 | 证券简称:安培龙 | 公告编号:2023-001 |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4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92.3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9,206,375.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84,927,085.16元(不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4,279,289.84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3年12月13日出具“众环验字(2023)010006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用途 |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账号 | 专户余额 (人民币元) |
1 | 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项目 |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 | 761477519651 | 55,000,000.00 |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海岸城支行 | 640629404 | 55,000,000.00 | ||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 | 4000024319201113250 | 暂未签署 | ||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529000015866984 | 37,641,600.00 | ||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 338330100163230927 | 59,999,996.00 | ||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 | 39180180808232019 | 50,000,000.00 | ||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 | 86011110000086465 | 暂未签署 | ||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4403041060000000270 | 63,098,800.00 | ||
2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4403041060000000429 | 100,000,000.00 |
3 | 超募资金 |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 44250100001209668899 | 暂未签署 |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 755903164210818 | 20,000,000.00 |
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的上级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海岸城支行的上级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的上级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的上级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的上级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名义签署。
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署其他专用账户的三方监管协议,并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7家银行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各方主体:
甲方: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截止 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伟、刘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