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对安培龙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目标
1、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和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以及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2、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
3、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确保会计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控制风险、完善管理、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违规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5、有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6、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三)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安培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安培龙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安培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募集资金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沟通、对子公司的管理等多项流程和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且不存在法定豁免。公司主要业务和事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如下:
1、治理结构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以及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层,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聘任了独立董事,形成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公司已经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界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层的职责权限,明确了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等,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制衡。
2、人力资源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之源,为保证企业高效运作,更需要高端的管理人才实施有效的组织协调,因此公司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为企业长期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公司制定了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人员招聘、录用、培训、工资薪酬、绩效考核、内部调动、离职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和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遵守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有力地保证了人力资源的稳定以及公司各部门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为公司经营目标的达成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未来,为实现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将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发展体系,健全专业化的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通过自主培养和外部引进的方式
不断扩大人才储备,满足公司多学科交叉人才队伍需求,充分利用人才优势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
3、企业文化
企业的文化建设是企业发展的催化剂,更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公司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秉承“专业、创新、务实、敬业”的企业核心价值观,遵循“诚信、创新、务实、共赢”的经营宗旨,坚守勇于创新,注重团队协作,努力成为国际领先的智能传感器企业。
4、社会责任
公司注重对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及社会等利益相关方所承担的责任,严格奉行顾客至上、精益求精、遵循法规、防污减废、全员参与、健康安全、持续创新、合作共赢的质量环境健康安全方针,努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贡献。
5、募集资金管理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严格遵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法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投资项目变更、使用情况监督及信息披露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透明。
6、资产管理
公司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列管资产管理制度》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了资产请购、采购以及采购过程中的核价管理、资产验收、保管、报废和出售等流程管理、资产的台账管理、资产的账务处理等规定,公司及各子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资产管理规定,并辅助于OA流程管理,资产管理的各环节及阶段均能得到有效控制。
7、销售业务
公司采用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与众多知名厂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下设市场销售中心负责各类产品的销售工
作,制定了《顾客管理控制程序》《订单接收及下单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了客户管理、销售订单的创建及审批、产品退换货的审批与执行等程序。报告期内,公司上述销售环节均能得到有效实施,公司销售流程中相关岗位的员工职责明确,各级审批流程执行到位,合同管理和价格管理程序合理有效,销售业务记录真实,应收账款管理良好,未出现明显违规行为。
8、采购业务
为规范加强公司制度管理,健全企业采购制度,提高采购效率,明确岗位职责,降低采购成本,加强付款及采购(或劳务)发票的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采购链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公司已制定《采购控制程序》《供应商管理程序》等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审批权限,建立和完善了供应商选择、采购申请、审批、正式订购、采购跟进、验收、付款等环节的控制程序,规范采购业务工作流程。在合作过程中,公司会对重要供应商采取定期绩效考核以及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动态管理,定时检查供应商的相关资质,确保物料供应的稳定性。
9、存货管理
为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公司制定了《仓库管理控制程序》等存货管理流程及制度,明确了存货管理的职责权限,能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日常保管及盘点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有效控制,采取了职责分离、实物定期盘点及不定期抽盘、登记台账、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强化会计、出入库等相关记录,确保存货管理过程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10、品质管理
公司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组织生产、实施质量管理,制定了《产品测量及监控控制程序》《纠正及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测量系统分析控制程序》等制度,构建了一套符合热敏电阻及传感器等产品生产工艺特色的全流程质量控制体系,特别是对生产过程监测、成品品质检验、出货检验等各个环节都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规范,以保证产品质量。公司先后通过了UL、
CUL、TUV、CQC产品安全认证,ISO9001、ISO14001、IATF16949等多项管理体系认证,保证了公司产品的生产专业化和质量稳定性,使公司品质质量方针得以贯彻,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11、研发管理
公司以自主研发为主,针对热敏电阻及传感器新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行为,制定了《设计开发控制程序》等制度,包括计划与确定项目、产品设计与开发、过程设计与开发、费用管理、产品和过程确认、反馈、评估和可靠性测试、验证等环节,促进研发成果的转化和有效利用。
12、对外担保
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程序和审核标准,并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审批、合同、管理、信息披露、责任人责任等,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过任何违规担保行为。
13、对外投资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了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及流程,对对外投资进行严格有序的管理和控制。
14、关联交易
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以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决策权限和回避表决、关联交易披露等流程,强化了对关键业务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了关联交易定价执行方法的准确性和适当性,确保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规定了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关联人回避表决制度,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
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15、信息与沟通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报告制度,确保信息能够准确、及时、完整地传递。为了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公司建立了信息与沟通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明确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16、子公司的管理
为加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子公司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由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委派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体制。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子公司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以实现对子公司的有效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子公司参照公司遵守子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制度流程、信息报告、执行检查等途径进一步提高对全资子公司的组织、资产、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全资子公司依法经营和规范运作。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根据该内部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错报(或漏报)金额的影响程度,确定缺陷重要程度。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错报(或漏报)金额 | 错报(或漏报)金额<合并利润总额的3% | 合并利润总额的3%≤错报(或漏报)金额<合并利润总额的5% | 错报(或漏报)金额≥合并利润总额的5% |
2、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识别出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监督失效;
③审计师发现的、最初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对已签发的财务报告进行重报以反映对错报的更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依据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识别该错报;
②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④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3)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一般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根据该内部缺陷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确定缺陷等级标准。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 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 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 | ≥1,000万元 |
2、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行政处罚;
③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④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或制度系统性失效,给公司造成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依据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财产损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该失误;
②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
(3)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人主要核查程序
2023年度,保荐人查阅了安培龙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与公司高管及员工进行沟通;现场调查及走访相关经营情况,对安培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六、保荐人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安培龙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安培龙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龙 伟 刘 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