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413 | 证券简称:安培龙 | 公告编号:2024-038 |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若军先生。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公司股份45,178,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852%。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因2名股东在通过现场会议投票前已经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投票,按照规定以第一次投票为准即以网络投票系统投票为准,因此现场投票中已将该2名股东剔除),代表公司股份42011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17%;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4人,代表公司股份3,166,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35%。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共计9人,代表公司股份3,625,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公司股份45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公司股份3,166,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76,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76,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76,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76,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76,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76,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40,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邬若军、黎莉、深圳市瑞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学靖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76,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76,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3,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廖敏、蔡腾飞。
3、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