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413 | 证券简称:安培龙 | 公告编号:2024-045 |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若军先生。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0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0,470,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8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6,713,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0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757,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4,245,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4,245,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4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339,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2%;反对130,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230%;反对130,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平生、程兴。
3、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