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昌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418证券简称:协昌科技公告编号:2023-049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上午即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挺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1321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2,525,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98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2,50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57.95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3,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322%。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中小股东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25,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3,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22%。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顾挺先生、顾韧先生、徐一明先生、孙贝先生、杨志荣先生、周华女士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超过半数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关于提名顾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02,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545%。
1.02《关于提名顾韧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502,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5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545%。
1.03《关于提名徐一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42,502,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5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545%。
1.04《关于提名孙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42,502,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5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545%。
1.05《关于提名杨志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42,502,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5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545%。
1.06《关于提名周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42,502,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5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545%。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黄建康先生、孙卫权先生、孙军先生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超过半数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与6名非独立董事共同组成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关于提名黄建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2,502,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5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545%。
2.02《关于提名孙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42,502,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5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545%。
2.03《关于提名孙卫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42,502,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5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545%。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陆凤兴先生、徐巍先生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超过半数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关于提名陆凤兴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42,502,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545%。
3.02《关于提名徐巍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42,502,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545%。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11,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64%;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1166%;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88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511,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64%;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1166%;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88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11,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64%;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36%;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4.1166%;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5.8834%;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511,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64%;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36%;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4.1166%;反对1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5.8834%;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崔白律师、侯珊珊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协昌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