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昌科技: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已判决。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涉案金额为3,070万元。4.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广东高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5.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在一审、二审判决中均胜诉,充分印证公司运动控制器产品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的基本情况2021年3月,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协昌科技”)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发的起诉状、证据副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内容为广东高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高标”、“高标公司”)诉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小徐电动车商行(以下简称“小徐商行”)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1610839581.7的“控制器的接线盒装置及具有该装置的电动车”发明专利,具体诉讼请求为:(1)判令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专利权,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召回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小徐商行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判令公司支付涉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1,853.31万元、
赔偿广东高标的损失1,146.69万元,合计3,000万元;(3)判令公司赔偿广东高标维权合理支出共计
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2021年11月26日,上述案件主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9.53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20.03万元,由广东高标负担。
(二)涉案专利的无效情况公司针对涉诉专利进行了分析,认为广东高标涉诉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1年
月
日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了该专利无效申请。2021年
月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2873号),宣告广东高标上述涉诉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原告方可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专利无效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截至2022年
月,公司未收到上述专利无效的行政诉讼通知,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更新公告上述涉诉专利状态已为“专利权全部无效”。
(三)二审上诉情况2021年12月14日,广东高标就前述一审案件提请上诉,根据其上诉状,上诉请求包括:(
)请求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请求判令公司、小徐商行停止侵害其涉诉专利。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第十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情况公司于2024年1月4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2282号民事判决书就上述案件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高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
本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广东高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2282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