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昌科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1-20  协昌科技(301418)公司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或“保荐人”)作为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昌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对协昌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00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33,334股,发行价格为51.88元/股,并于2023年8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顾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顾韧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2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5)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7)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公司股东苏州友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友孚投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 年2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3、通过友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亮、孙贝、王红梅等三名自然人进一步承诺

(1)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2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8月21日上市,自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19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51.88元/股,触发上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与公司关系直接/间接持有持股数量(万股)原股份锁定到期日本次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日
顾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2,501.25002026年8月21日2027年2月21日
通过友孚投资间接持有196.50002026年8月21日2027年2月21日
顾韧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直接持有1,248.75002026年8月21日2027年2月21日
通过友孚投资间接持有25.00002026年8月21日2027年2月21日
友孚投资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500.00002026年8月21日2027年2月21日
张亮曾任公司董事(已离职)通过友孚投资间接持有50.00002026年8月21日2027年2月21日
孙贝董事、董事会秘书通过友孚投资间接持有12.50002026年8月21日2027年2月21日
王红梅财务负责人通过友孚投资间接持有50.00002026年8月21日2027年2月21日

注:1、友孚投资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中部分合伙人系公司董事、高管,涉及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延长锁定期的情况;

2、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系遵守IPO申报时出具的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正阳 姚文良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