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昌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1-29  协昌科技(30141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418证券简称:协昌科技公告编号:2024-010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1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1月29日上午即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1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挺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1321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2,534,3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00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2,5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95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4,3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69%。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中小股东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34,3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34,3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69%。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14,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7%;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5511%;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44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14,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7%;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5511%;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44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14,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7%;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5511%;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44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范雨婷律师、崔白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协昌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协昌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协昌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