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昌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18证券简称:协昌科技公告编号:2024-013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昌科技、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有相应资质的银行开设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同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近日,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正式的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00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33,334股,发行价格为
51.8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5,113.34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0,318.47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4,794.8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
月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第0005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变更及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原募投项目“运动控制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功率芯片封装测试生产线建设项目”及“功率芯片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整体合并变更为“运动控制器、功率芯片研发及封装基地建设项目”。
基于以上情况,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和部分“超募资金项目”所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了注销,公司与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账户基本信息为: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协昌科技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凤凰支行 | 10528101040016858 | 超募资金 |
协昌科技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口支行 | 505379623398 | 补充流动资金 |
注:其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超募资金项目”剩余资金已划转至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变更及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凯美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美半导体”)、张家港凯思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思半导体”)、协昌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协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运动控制器、功率芯片研发及封装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截至2024年
月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备注 |
协昌科技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51113700001505 | 超募资金 | 存续 |
协昌科技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75120122000670309 | 超募资金 | 存续 |
协昌科技 | 交通银行张家港暨阳支行 | 387062730013000180076 | 运动控制器、功率芯片研发及封装基地建设项目 | 存续、重签监管协议 |
协昌科技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张支行 | 8018288813329 | 运动控制器、功率芯片研发及封装基地建设项目 | 存续、重签监管协议 |
协昌科技 | 中信银行张家港支行 | 8112001082865968888 | 运动控制器、功率芯片研发及封装基地建设项目 | 存续、重签监管协议 |
协昌科技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640848530 | 运动控制器、功率芯片研发及封装基地建设项目 | 存续、重签监管协议 |
苏州协昌 | 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 | 644869629 | 运动控制器、功率芯片研发及封装基地建设项目 | 新增 |
凯美半导体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3050020410120100099719 | 运动控制器、功率芯片研发及封装基地建设项目 | 新增 |
凯思半导体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51745300001627 | 运动控制器、功率芯片研发及封装基地建设项目 | 新增 |
注1:因部分银行支行不能对外签署协议,故部分监管协议实际以分行等名义对外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截至/年/月/日,专户余额为/万元,未到期理财产品余额为/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运动控制器、功率芯片研发及封装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正阳、姚文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二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凯美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凯思半导体有限公司、协昌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或其下辖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截至/年/月/日,专户余额为/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运动控制器、功率芯片研发及封装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正阳、姚文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各持二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对公销户凭证》。特此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