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昌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7-15  协昌科技(301418)公司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7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7月15日上午即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7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挺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1321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3,02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下同)的58.687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

人,代表股份42,99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5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股东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2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9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协昌电驱动(苏州)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顾挺、顾韧及一致行动人苏州友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66%;反对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66%;反对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投项目部分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变更为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顾挺、顾韧及一致行动人苏州友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66%;反对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66%;反对2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范雨婷律师、崔白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协昌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