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莱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3-12-22  阿莱德(301419)公司公告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 3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 8

第五章 附则 ...... 10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

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机构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电子邮箱或论坛;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十一)其他方式。

公司通过以上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

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视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战略、风险因素;

(二)公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分红情况;

(四)投资者关心的其它内容。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等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

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

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主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

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

电话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资料在互动平台刊载,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文档等(如有);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

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

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沟通。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

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上

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