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莱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组织券商”)受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莱德”或“上市公司”)股东上海英帕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英帕学”)、张耀华、薛伟和朱红(英帕学、张耀华、薛伟和朱红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担任本次阿莱德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发前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的组织券商。
经核查,组织券商就本次询价转让的股东、受让方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16号》”)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指引第16号》的规定作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述
(一)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
截至2026年5月18日,出让方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情况如下:
| 序号 | 参与转让的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上海英帕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8,000,000 | 15.00% |
| 2 | 张耀华 | 18,000,000 | 15.00% |
| 3 | 薛伟 | 12,240,000 | 10.20% |
| 4 | 朱红 | 5,400,000 | 4.50% |
注1:持股比例按阿莱德总股本120,000,000股测算。
注2:英帕学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8,000,000股,占总股本15%,其中15,000,000
股为首发前股份,3,000,000股为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张耀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8,000,000股,占总股本15%,其中15,000,000股为首发前股份,3,000,000股为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薛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240,000股,占总股本
10.20%,其中10,200,000股为首
发前股份,2,040,000股为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朱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400,000股,占总股本
4.50%,其中4,500,000股为首发前股份,900,000股为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
(二)本次询价转让数量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6,000,000股,实际转让股数为6,000,000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况如下:
| 参与转让股东名称 | 转让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占所持股份比例 | 转让股份来源 |
| 上海英帕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4,500,000 | 3.75% | 25.00% | 首发前股份 |
| 张耀华 | 500,000 | 0.42% | 2.78% | 首发前股份 |
| 薛伟 | 500,000 | 0.42% | 4.08% | 首发前股份 |
| 朱红 | 500,000 | 0.42% | 9.26% | 首发前股份 |
注:占总股本比例按阿莱德总股本120,000,000股测算。
(三)出让方式出让方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阿莱德首发前股东,根据《指引第
号》有关规定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转让股份。
(四)本次转让价格下限确定原则出让方与组织券商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6年
月
日,含当日)前
个交易日阿莱德股票交易均价的70%(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符合《指引第
号》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阿莱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的发行价。
(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
、询价转让价格确定与配售原则组织券商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本次配售采取“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及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询价转让价格和认购对象。如
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6,000,000股),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照《认购报价表》发送至本次询价转让指定项目邮箱时间(以本次询价转让兴业证券指定邮箱收到《认购报价表》的系统时间为准;若发送了多份认购报价表的,以邮箱收到的第一份有效《认购报价表》为准),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等于或者超过6,000,000股,当全部有效认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6,000,000股时,累计有效认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依据此价格按簿记排序顺序向各认购对象依次顺序配售,高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的有效认购量将全部获得配售,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相同的有效认购量则按认购数量由大到小、认购时间由早到晚的原则进行排序并依次配售,直至累计配售股份数量达到6,000,000股。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6,000,000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
2、对询价转让结果进行调整的方法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6,000,000股,组织券商根据有效认购报价高低,依次询问询价对象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若上述询问后认购仍不足的,组织券商将向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询问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如启动追加认购流程,组织券商将以电子邮件方式按照上述规则询问询价对象及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或特定机构投资者如确认参与追加认购,须回复电子邮件,确认接受转让价格和追加认购数量。
若最终追加后认购仍不足,组织券商将根据实际认购情况确定受让方与最终转让数量,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
组织券商将根据以上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形成最终配售结果,以上程序和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组织券商协商解决。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邀请文件的发送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391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
基金公司92家、证券公司51家、保险机构29家、合格境外投资者8家、私募基金204家、信托公司6家、期货公司1家。
上述《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询价转让价格下限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报价材料中包含:(1)投资者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股数;(2)投资者承诺其申购资格、本次申购行为及本次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自身的相关法定、合同约定或单方承诺的要求;确认并承诺其属于《指引第16号》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确认并承诺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不包括①出让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者与出让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②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③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第一项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出让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也不存在前款所列人员或者机构持有权益的金融产品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的情形,但是依法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3)投资者承诺各出让方均未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4)投资者承诺若其获配本次询价转让股票,将全额认购相关股份。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6年5月19日7: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认购报价表》合计50份,其中48份为有效报价,除无效报价投资者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组织券商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询价转让价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规则与“一、(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一致,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36.66元/股,转让股数为6,000,000股,认购本金为219,960,000.00元(不包括受让股份所涉的经手费及过户费)。
本次受让方最终确定为31名机构投资者,均在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名单内,本次转让结果如下:
| 序号 | 受让方名称 | 受让数量(股) | 金额(元) | 受让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 锁定期 |
| 1 | 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丹寅聚鸿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39,000 | 5,095,740.00 | 0.12% | 6个月 |
| 2 | 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丹寅嘉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60,000 | 2,199,600.00 | 0.05% | 6个月 |
| 3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0,000 | 2,199,600.00 | 0.05% | 6个月 |
| 4 | 岳鑫遥(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岳鑫遥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00,000 | 7,332,000.00 | 0.17% | 6个月 |
| 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1,000 | 7,368,660.00 | 0.17% | 6个月 |
| 6 | 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锝仁贤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0,000 | 3,666,000.00 | 0.08% | 6个月 |
| 7 |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方远多策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60,000 | 2,199,600.00 | 0.05% | 6个月 |
| 8 | 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康曼德23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50,000 | 5,499,000.00 | 0.13% | 6个月 |
| 9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凌顶揽月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60,000 | 2,199,600.00 | 0.05% | 6个月 |
| 10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6,000 | 4,619,160.00 | 0.11% | 6个月 |
| 11 |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33,000 | 4,875,780.00 | 0.11% | 6个月 |
| 12 | 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大量化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23,000 | 4,509,180.00 | 0.10% | 6个月 |
| 序号 | 受让方名称 | 受让数量(股) | 金额(元) | 受让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 锁定期 |
| 13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90,000 | 3,299,400.00 | 0.08% | 6个月 |
| 14 |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智选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0,000 | 3,666,000.00 | 0.08% | 6个月 |
| 15 |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般胜定向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60,000 | 2,199,600.00 | 0.05% | 6个月 |
| 16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182,000 | 79,992,120.00 | 1.82% | 6个月 |
| 17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灵活配置专项4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90,000 | 6,965,400.00 | 0.16% | 6个月 |
| 18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中证500指数增强7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40,000 | 5,132,400.00 | 0.12% | 6个月 |
| 19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量化套利专项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40,000 | 5,132,400.00 | 0.12% | 6个月 |
| 20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多策略量化对冲1号基金 | 95,000 | 3,482,700.00 | 0.08% | 6个月 |
| 21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向日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60,000 | 2,199,600.00 | 0.05% | 6个月 |
| 22 | 上海睿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量量子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80,000 | 2,932,800.00 | 0.07% | 6个月 |
| 23 | 上海睿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量量子1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80,000 | 2,932,800.00 | 0.07% | 6个月 |
| 24 | 上海睿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量电子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80,000 | 2,932,800.00 | 0.07% | 6个月 |
| 25 | 上海睿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量质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80,000 | 2,932,800.00 | 0.07% | 6个月 |
| 26 | 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鲲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75,000 | 2,749,500.00 | 0.06% | 6个月 |
| 27 |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稳定增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3,000 | 3,775,980.00 | 0.09% | 6个月 |
| 28 |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69,000 | 2,529,540.00 | 0.06% | 6个月 |
| 29 |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配置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68,000 | 2,492,880.00 | 0.06% | 6个月 |
| 30 |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配置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60,000 | 2,199,600.00 | 0.05% | 6个月 |
| 3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36,000 | 30,647,760.00 | 0.70% | 6个月 |
| 合计 | 6,000,000 | 219,960,000.00 | 5.00% | - | |
注:1、比例按阿莱德总股本120,000,000股测算;
2、表中比例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四)缴款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组织券商向本次获配的31家投资者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配售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组织券商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组织券商按照规定向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扣除相关财务顾问费、印花税、过户费和经手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合法、合规,转让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指引第16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6年5月18日,上市公司公告《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组织券商出具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2026年5月19日,上市公司公告《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组织券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指引第16号》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阿莱德及出让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四、出让方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一)出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组织券商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对出让
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组织券商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2026年5月18日,组织券商出具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指引第1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指引第16号》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获配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组织券商核查结果如下:
受让方均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指引第16号》第五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应当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等,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二)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规定。
受让方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岳鑫遥(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睿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上述受让方及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均已提供私募基金备案材料。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申购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
(1)不存在出让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者与出让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2)不存在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3)不存在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第一项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4)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出让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指引第16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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