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泰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29 证券简称:森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公司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相关银行开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账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安徽森泰木塑科技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科技”)、安徽森泰艾莱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环保”)、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分别与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横山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56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8.7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4,985.00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4,961.77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4月12日出具容诚验字[2023]230Z007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横山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专户余额(万元) | 用途 |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208662766600000071 | 5,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 | 182771241938 | 45,505.21 | 其他用于主营业务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安徽森泰木塑科技地板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 | 3610000020120100034230 | 12,037.8 | 年产 2 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安徽森泰木塑科技地板有限公司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横山路支行 | 521085661571000320 | 7,187.67 | 年产 600 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安徽森泰艾莱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 639044775 | 3,308.2 | 国内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 551907607610306 | 5,086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合计 | 78,124.88 |
注:上表中的专户余额为4月27日募集资金到账后的余额,含部分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 1)及子公司森泰科技、森泰环保(甲方 2)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乙方)与民生证券(丙方)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每一专户签署一份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 1:森泰股份
甲方 2:森泰科技、森泰环保
乙方: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横山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丙方:民生证券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含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颖、吴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