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泰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1-16  森泰股份(301429)公司公告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6日(星期四)下午2:00

2. 会议召开地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国华路6号)。

3.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11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唐圣卫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股东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72,728,4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519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3,83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99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8,893,2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2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5,855,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3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828,4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3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27,2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31%。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26,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54,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0%;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泰国投资新建生产基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28,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55,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