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泰股份:关于境外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外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境外子公司越南森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森泰”)收到的越南太原省人民委员会出具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编号:932/QD-XPHC),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
越南森泰已获得投资证书,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粉尘和废气必须经过处理,属于申请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环境许可证的项目。然而,该项目目前尚未按规定办理环境许可证但仍安装设备设施并开展生产活动。
鉴于越南森泰主动申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且正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投资建设和安装废物处理工程,完成环境许可证的申请流程。故无加重处罚情节,为减轻处罚情节。
实施主要处罚:罚款300,000,000 越南盾(折合人民币约85,134元);
附加处罚:在没有环境许可证的情况下,暂停废物产生源的活动 03 个月,以改正违法行为并按规定补办环境许可证。
补救后果措施:根据政府于2022 年 1 月 10 日关于《环境保护法》若干条款详细规定的第 08/2022/ND-CP 号法令第 168 条规定完成环境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完成期限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
二、 公司整改措施
越南森泰接受越南太原省人民委员会的处罚,将按期缴纳罚款并认真吸取本次教训,严格学习并执行越南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当地《环境保护法》
若干条款详细规定的第 08/2022/ND-CP 号法令第 168 条规定完成环境许可证的申请程序,避免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
三、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境外子公司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10.5.2条和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预计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 备查文件
1、越南太原省人民委员会出具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编号:932/QD-
XPHC)。
特此公告。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