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泰股份: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日在公司现场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相关内容如下: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 年9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文件,并于2024 年9月3日起在公司内部公示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包含姓名和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4年9月3日至 2024年9月12日;
3、公示方式:公司官方网站;
4、反馈方式: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进行反馈,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核查;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有效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文件和凭证。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 号》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 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9月13日